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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2013-04-25  再複習於2016.02.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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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來自好友的email

 

經濟學上有所謂的「儲蓄的矛盾」,一個愈強調儲蓄的國家,愈容易掉入貧窮的

陷阱。每個人都強調儲蓄,整體消費減少;消費減少,生產跟著減少,生產減少,

導致所得減少,所得減少讓人人視「保留現金」(安全感)很重要,

於是減少消費增加儲蓄,於是消費又更減少,因此陷入貧窮的陷阱(循環)之中。

因此創造「現金的流動」乃振興經濟之必要。

看看一個很有趣的例子:

有三個窮漢..........

理髮師

裁縫師

修鞋匠

 

這三個窮漢因為沒錢,所以均不消費,他們靠他們的專業賺錢維生

理髮師每次理髮收費$50元

裁縫師每次補衣收費$50元

修鞋匠每次修鞋收費$50元

 

理髮師有位朋友看理髮師很窮,所以給了他100元,於是──

理髮師用這100元→50元修鞋,50元補衣。

裁縫師→用賺到理髮師的50元修鞋。

修鞋匠→用賺到理髮師的50元和裁縫師的50元-->再去理髮50元和補衣服50元。

裁縫師→用賺到修鞋匠的50元去理髮。

最後理髮師再將賺到裁縫師50元和修鞋匠的50元(合計100元)再還給朋友。

 

現在三個人跟當初一樣還是沒錢,但是生活情況卻改善了,每個人都"bling-bling"。

這就是現金流動創造出的價值。

 

(咦?政府發消費券沒要我們還啊?當我們所得增加,繳的稅也增加了啊!最後還

是收得回去啊!)

 

這就是消費券的意義!

資料來源: email

 

(2016.02.27米達想想: 好神奇喔,  這好像也是流通的概念喔!,

跟另一篇 "旅人放在櫃台的1000元, 一張紙鈔旅行的小故事-->"

有類似的意思耶!.有興趣可瞧瞧兩者的相似處)

 

 

 

振興經濟消費券
振興經濟消費券,通稱消費券,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因應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所帶

來的消費緊縮效應,於2009年發放給全國人民的消費專用券。面額計有200元及

500元兩種。消費券的第一階段發放,採取類似選舉投票的模式發放。

2008年11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建議以發放消費券方案來促進景氣活絡。

經立法院立法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以舉債新台幣858億元

(以台灣總人口約2,300萬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籌措財源編列特別預算

。為防止偽券流通,消費券由承印鈔券的中央印製廠印製,防偽措施與現金鈔券

相似。

2009年1月18日當天(第一階段),於全國各縣市逾14,000個發券所發放,

需持國民身分證(未滿20歲者需攜帶戶口名簿)、印章及領券通知單方可領取

。當日未領取者於同年(第二階段)2月7日至4月30日間可至通知單上之指定郵局

領取,逾期不補發。有效使用期限至同年9月30日為止。而第二階段中的2月7

日下午1時30分及2月8日全天,民眾在指定的郵局可領取消費券。

發放標準

配合消費券發放,店家紛紛張貼歡迎使用的廣告,甚至包括圖中的台鐵台北車

站。以「人」為發放單位,不限年齡與收入與身分,每人可獲得面額總值為新臺幣

3,600元的消費券。包含6張面額500元、3張面額200元。凡在2009年3月31日

以前出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或於2008年12月31日前已經獲核發中華民
國外僑居留證之外籍配偶等,皆可領取。

使用方式

使用時不找零,但若和現金一起使用則可。收受消費券的店家,需申請過營利事業

登記,方可將消費券存入銀行帳號中兌現。未曾申請過營利事業登記的商店或

攤販,若收受消費券,無法存入銀行帳號中兌現,但可於採買原物料時,將消費券

轉手給上游廠商以抵扣貨款,或在使用期限內再拿出來消費。可捐贈消費券給公

益團體,並可抵稅。由於消費券的立意在於一定時限內

(有效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刺激市場消費,所以消費券不可經私下籌資收購

,此形同商業行為。若經舉發,將計算所籌資收購之消費券,而根據總面額罰鍰1倍

;若再犯2至4次,將罰鍰2倍;犯至5次以上,則罰以3倍。

資料來源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8C%AF%E8%88%88%E7%B6%93%E6%BF%9F%E6%B6%88%E8%B2%BB%E5%88%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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