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與 乙 結婚 生了 丙

丙 嫁給了 丁

沒多久 甲 和 乙 離婚

然後 丙 和 丁 離婚

最後......

乙 和 丁 結婚

請問...

乙和丁的婚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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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達在Facebook昨發的文, 有人有疑問. 


温問: 丙丁離婚了,乙丁不就沒有姻親關係,何來亂倫呢?


其實我也是一樣的疑問, 但老師就說無效阿....


好, 我去google 了一下民法


好, 我們來看看



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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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8 自由時報

婚姻限制 避免亂倫
記者楊國文/特稿

在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中,「人倫」是非常重要的,為避免亂倫,或者近親結婚產下不健康的後代,故民法在立法時,特別對某些親屬之間的婚姻加以限制。

法界指出,幾年前,曾發生過前丈母娘與女婿結婚案例,因他們係屬一親等直系姻親,依法不得結婚,故婚姻被認定無效,此案王女和現任林姓丈夫的婚姻關係,道理相同。

民法也限制特定親等的近親結婚,除避免發生亂倫情形,也避免違反優生學的法則。以我國以往最常見的表兄妹之間的婚姻為例,傳統想法是認為可以「親上加親」,不僅不反對,還有人鼓勵此類婚姻,這種情形尤以四親等的姑表和姨表兄妹結婚最多,早期的民法親屬編為了因應這種民情,曾特別准許表兄妹可以結婚。但後來由於優生學方面的考慮,認為血緣太近的親屬結婚,很可能生出不健康的子女,故民國74年間修法時,將四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列為禁止結婚的範圍內,此類婚姻是無效的。

資料來源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ug/18/today-so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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