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28 Mon 2008 11:50保險節稅妙用多
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13584729-%e4%bf%9d%e9%9a%aa%e7%af%80%e7%a8%85%e5%a6%99%e7%94%a8%e5%a4%9a
保險節稅妙用多
利用不同保險商品,產生的節稅效果都不盡相同, 建議消費者在做節稅規劃時,可由專業保險顧問協助規劃,發揮保險節稅最大效益。
根據台灣目前的所得稅法規定,保險節稅的用途有三:個人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不同的稅目應如何與不同的保險商品搭配,才能發揮最大節稅效益? 個人在報稅時,薪資所得不可以避開,須按照累進稅法計算,金額累計與課稅級距成正比,因此,如何降低課稅級距,則需透過合法避稅管道。
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方式有很多,最常使用到的是每人每年最高可享有二萬四千元的保費扣除額,舉凡人身保險,例如壽險、傷害險、健康險、年金險、旅行平安險保費;勞保、農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等,都可納入,而且同一申報戶沒有人數限制。但是產物保險,例如機車強制責任險、汽車保險、住宅火險等,以及未經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單、地下保單的保費支出等,便不能納入列舉扣除範圍。
但是,二萬四千元的保費扣除額因為金額不高,其節稅效果有限,尤其是對於高所得人士而言,則應善用各項保險給付在稅法上全額免稅的優惠,尤其是需要規劃贈與稅與遺產稅者,以達到充分節稅的目的。
妙用一
分散財源降低課稅級距
許多高所得人士不一定是高薪水,因為所得來源通常包括利息所得或租金收入,而且往往總是到報稅時才發現自己的總所得要被課重稅,因此應該全盤考量,盡早留意如何節稅。
在節稅初步規劃上,應先就收入來源分項分散。許多人都還是有「現金為王」的觀念,只用儲蓄或是將現金放在保險櫃中的方式來理財。
這類理財觀念較保守客戶的節稅需求,是希望降低利息所得,手邊有大額定存單或是現金資產豐厚的人,若想降低利息所得至免課稅額度,可將現金資產分配給已成年、但薪水不高,且獨立申報所得的子女名下,以子女的名義開列帳戶。
若是名下擁有很多不動產、而且有大筆租金收入者,她建議可以將個人不動產進行贈與,贈與持分給子女,租金收入也可轉嫁到子女身上,都有助於降低稅金。
不過受到景氣影響,銀行利率走低,羅采禎建議保守型的高所得者,可將定存單或身邊大筆現金用來購買躉繳型保單,除了利率優於銀行定存外,利息所得與滿期金都視為保險給付,可享全額免稅。
妙用二
為子女投保節省贈與稅
利用合法贈與是高所得者節省遺產稅的普遍方式。根據贈與稅法的規定,除了夫妻間贈與免稅之外,可利用每人每年一百萬元的免稅額度(現已改為220萬),將財產逐年贈與子女。要注意的是,父母每人每年有一百萬元(現已改為220萬),的贈與子女金額限制,是所有贈與子女總和,而非每名子女。 除了現金贈與外,可以子女名義購買生存保險,繳納保險費日視為贈與日,例如還本型壽險、兒童教育基金險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滿期給付金及生存年金,由於給付條件必須是被保險人在世時,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滿期受益人非同一人,在領取滿期金及生存年金時,則視為是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超過一百萬元的免稅額度時,要保人仍需繳交贈與稅。因此,為子女投保時,子女必需同時也是受益人。
為子女投保,可以做為其日後出國留學進修或是創業本錢、結婚基金等,好處多多。也可以選擇年金型保單,因為年金可採月領,可做為對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補貼。
妙用三
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保險商品在節稅上最大的優勢,在於可以合法規避遺產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懂得理財規劃的人都知道,「寧可用財產的一○%來繳保險費,也好過用財產的五○%來繳遺產稅」。
羅采禎指出,根據現行的稅法規定,如果高所得者有一億元遺產扣除累進稅額,減掉一百萬免稅額,乘以五○%的級距,將近要繳約三七○○萬元的遺產稅,稅負相當高。因此建議,個人在針對遺產規劃前,先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檔案,查詢名下各項資產,計算總和,依據各項資產的特性與法規,審慎規劃避稅節稅的方式。
尤其是現金資產比重過高者,利用保險節稅的保費金額則需要調整。羅采禎曾經為年紀約四○歲的企業家規劃保單,他只買六年期的平準型保單,基本保額為六千萬元,年繳保費約二百萬元,六年總共繳交一千二百萬元的保費,滿期時,節稅金額便高達六千萬元。但針對預算有限的人,則可延長繳費期限,降低年繳保費,也可以達到同樣目的。
妙用四
企業投保可抵營業所得
至於企業主為員工投保的部分,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二千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並可將保險費列為營業費用,作為收入的減項。
羅采禎認為為員工投保,有兩項好處。首先,一年合計二萬四千元的保險費與個人所得稅的保險費用免稅額度可分開計算,等於個人共有四萬八千元的保險費額度,四萬八千元保費支出的減項,對假設個人所得稅率約二一%的人而言,可以再減省約一萬元的稅金。
再者,企業為與員工投保,企業主可用這兩千元的額度,不一定只買保障型商品,也可以購買保單做為退休金提撥。除了有分攤職災風險的功能外,還可增加員工的向心力,而且保單受益人為員工,做為退休金的保險滿期金也是全額免稅。
歐美企業為員工設立退休金帳戶的風氣盛行,反觀國內中小企業鮮少如此做,台灣人只在乎薪水,而忽略長遠的福利,因此羅采禎建議,營運績效穩定的企業,不妨為員工設立退休金帳戶,以利吸引更好的人才。
慎選商品組合達到理財效果
羅采禎進一步指出,利用保險節稅,不見得是高所得者的專利,在她的銷售經驗裡,往往以分享的態度去傳遞保險好處,只要以客戶理財需求為出發點進行規劃,絕對沒有買不起的客戶和不景氣的壓力,及早依個人經濟能力進行規劃,保險也是累積長期資產的最好的工具之一。
善用保險節稅,最重要的功能是在規避風險以及對抗通貨膨脹。要如何妥善利用保險商品達到上述的雙重效果,羅采禎通常會採取平準型與增值型保單組合,按比例分配,以兼顧降低保費、提高保障的雙重功能。
例如,保戶希望二十年後預定保額是五千萬元,可購買四千萬元的平準型保單,另外一千萬元則購買增值型保單。平準型保單通常具有保本與保障的功能,保費較為經濟。而增值型保單特色在於配合保戶投保期間需求性的增加而保障遞增,例如養育子女期間,保障責任隨子女的增加與成長上升,因此具有抗拒風險的作用;而滿期金倍數遞增,增加的金額也可降低通貨膨脹的壓力,不用擔心未來的錢不夠用。
俗諺說「富不過三代」,不見得是因為子孫不孝,而是在台灣的稅制下,對於擁有大筆遺產者,沒有妥善規劃,便會因重複課稅而需繳納高額稅金,假設上一代留下的鉅額保險理賠金雖然不用不計入遺產稅,但是第二代如果沒有妥善規劃與運用,也會成為第三代需要繳納遺產稅的負擔。
資料來源: 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13584729-%e4%bf%9d%e9%9a%aa%e7%af%80%e7%a8%85%
e5%a6%99%e7%94%a8%e5%a4%9a
請問關於贈與稅每年220萬額度的問題~~.
發問時間: 2009-07-26 11:32:37
我舅舅要給我350萬元~
但我所知道贈與稅每人每年額度只有220萬元.
所以今年9月他會先給我220萬.剩下的130萬明年才能給~
那請問明年是指要明年9月後ㄇ?一定要滿一年ㄇ?
還是只要跨一年即可?
因為他說好像剩下的130萬明年2月就可以給???
請專業的各位當我解答一下~謝謝 2009-07-26 21:42:35 補充
所以請問
你ㄉ意思是我今年9月可以先拿220萬.
那明年99年后後都可以隨時拿剩下ㄉ130萬囉~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 回答者: 醉
贈與稅是以曆年制為一年的計算單位,換句話說98年度的贈與總額,指的是98年1月1日~98年12月31日,這段時間內的贈與金額(不含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超過220萬,就要以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如果是98年12月31日贈與220萬元,99年1月1日又贈與220萬元,雖然兩天內贈與總額為440萬元,但98年12月31日歸屬於98年度之贈與,99年1月1日歸屬於99年度之贈與,兩個年度各有220萬元之免稅額,完全不會課到贈與稅。(如果是12/30及12/31的贈與情況,同樣是兩天內贈與總額為440萬元,但只能扣除98年度的免稅額220萬元)
所以板大所提今年9月可以先拿220萬,只要過了12/31,就可以拿剩下的130萬了
001
回答者: 一
一、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3日以後(亦即98年1月22日以前無任何贈與行為發生)之98年度贈與案件,贈與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及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按10﹪稅率計算之稅額,即為全部應納贈與稅額,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二、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之98年度贈與案件
(一)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二)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減除已使用之免稅額度,至應納贈與稅額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1.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300萬元,其贈與總額已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則修法前所繳納之贈與稅額不予扣除或退還;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09萬(220萬-111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09萬元部分之贈與額10%。
2.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80萬元,其贈與總額尚未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40萬(220萬-80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40萬元部分贈與額10%。
由於遺產及贈與稅修正條文係於98年1月23日起適用,故贈與行為發生於生效日以後者才有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仍應適用舊法規定。
你是屬修法後贈與案.剩下的130萬99年哪個月發生贈與皆屬99年
參資料:
網路 2009-07-26 22:59:10 補充
是的
參考資料:
自己
002
回答者: 張先生 ( 實習生 5 級 )
贈與稅每人每年額度只有220萬元.
所以今年9月他會先給我220萬.剩下的130萬明年才能給
明年的1月1日就可以給了喔
不然就是舅舅把這剩下的130萬贈給舅媽
舅媽再把這130萬立刻贈給你也可以
就可以一次搞定囉
資料來源: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72603211
關於贈與稅~計算期間從何時起算?.
發問時間: 2009-05-19 07:59:16
父母在去年7月開始,到今年2月底前,陸陸續續匯了123萬到我帳戶,然後又在今年3/1至4/30這段期間,把我帳戶的錢,匯回13萬至父母帳戶。所以今年4/30過後,父母今年對我的贈與在111萬元以下。
請問,這樣今年5月我要繳稅嗎?
因為贈與行為從97/07~98/02跨年度曾經高達123萬,不知道要不要繳稅?
還是只要今年6/30前父母贈與的總金額不要超過111萬就好呢?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 回答者: 醉
回答時間: 2009-05-19 09:30:50
一、首先,贈與稅是按曆年制計算,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年,不是以贈與之次日起算一年,而一但過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次年的一月一日起就重新起算贈與總額。
二、贈與稅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不同,贈與稅是在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應計入贈與總額者)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三、贈與稅之免稅額於97年度為111萬,但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修正後贈與稅之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所以98/1/1~98/1/22適用的贈與稅之免稅額仍為111萬(如果有於此期間贈與超過111萬元才會適用),98/1/23以後就提高為2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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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你收到的父母匯款於7月至12月31日間未超過111萬元(那都算97年度之贈與),那就不用擔心,因為98年到2月底前之贈與已經算98年度了(只要在1/22以前未超過111萬元,那該贈與就可以連同1/23以後之贈與一起適用220萬元之免稅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 2009-05-19 09:33:20 補充
最好能提供97度及98年度父母各贈與約多少錢,才能幫你判斷是否有贈與稅之問題
資料來源: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519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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